一、旅游电话投诉由市旅游质监所、旅游监察大队统一承担,投诉电话设在质监所办公室内,直接受理游客投诉。
二、市旅游投诉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(含录音)。
三、旅游投诉采取首接处理制度,原则上谁接投诉电话,谁做记录、谁先行处理、并与事后报备。
四、受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及说明不受理的理由。
五、已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,并将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诉投诉者。
六、对不属于本级旅游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件,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及时告之投诉者。